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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侦查取证公司-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络

更新时间:2021-03-18  浏览数: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永勇,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上海侦查取证公司-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汉族,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李辉,上海同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阳建行字第2020号》第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永勇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它于2020年9月10日向该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认罪并惩罚宽大程序。经审查后,该法院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决定对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并认罪并处以宽大处理程序,并开庭审理此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任命检察官史XX为出庭作证。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被告人朱永勇和被告人李辉出席了庭审。现在审判已经结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对指控进行了补充。 2018年5月,被告人朱永勇分别成立了上海立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和上海立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同年5月至11月,朱永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XXX号XXX室和陵陵XXX-XXX号飞洲国际大厦3001室。徐汇区道以融资为目的。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筹集资金超过1800万元(下同),其中,举报人的金额超过300万元。

2020年4月8日,警方通知被告人朱永勇提起诉讼,案发后,他自愿如实地认罪。

法院确认,被告人朱永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以投资名义非法向社会宣传,承诺偿还本金,并以货币形式支付报酬。在一定时期内非法向社会提供未指定物品会变相吸收资金,破坏财务秩序并吸收大量金钱。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应该对他们进行调查,以应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朱永勇主动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他可以被宽大处理。朱永勇自愿投案,如实供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他投降了,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朱永勇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徒刑并罚款。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出现退款等情况,则可以适当调整量刑建议。

被告人朱永勇及其辩护人对法庭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在警方联系警察并向警方提交了他的非法集资证据后,被告便主动提起诉讼。他投降并认罪,并自愿受到惩罚。主观恶性程度低。之后,他为案件提供了线索,他的家人在审判中尽了最大努力。如果他可以帮助他退还赔偿金,请大学小组根据控方的量刑建议,对被告处以较轻的刑罚。

根据调查,被告人朱永勇于2018年5月成立了上海立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和徐汇分公司,以通过融资获得公司经营资金。杨浦区国宾路XXX号XXX室,徐汇区Xu陵路XXX-XXX号飞洲国际大厦3001室,通过上海利民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环保产品项目推销和销售投资产品有限公司以他的名字。徐一高公司以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贷款合同》,变相募集资金超过1800万元,其中,陈逸芳等举报的投资者实际投资额超过300万元。

2020年4月8日,警方通知被告人朱永勇提起诉讼,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审判期间,朱永勇在亲戚的帮助下退还了2万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存档机读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认证,成立上海立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徐汇分公司和上海立民环保保护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日期,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营业地点等。

2.证人陈义芳和其他投资者的证词,“案例调查 取证表格”,“可接受的证据材料清单”和“贷款合同”,“借记卡帐户历史记录清单”和“收据”投资者提供的《》及其他证明,已由朱永勇以及上海立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和徐汇分公司的营业员推销有关投资遭受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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