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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调查【重婚罪的概念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2-10-10  浏览数:

上海私人调查重婚的概念重婚罪是指刑法第258条对重婚概念规定的“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已经影响到我国基本的婚姻一夫一妻制,对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分析某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必须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只有正确把握重婚罪的要件,才能全面分析重婚罪的构成。重婚的要素重婚话题重婚罪的主体是指实施重婚并破坏婚姻系统的犯罪人。一般认为,对象分为重婚和夫妻。重婚者是已经存在婚姻法律关系并与另一人有婚姻法律关系的人。重婚罪的另一个主体是已婚者,已婚者是与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这两种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重婚的主观方面重婚行为人实施重婚行为时,其主观性必须符合直接意图,即行为人希望在同一阶段完成或维持两次以上婚姻。过失重婚不构成本罪。重婚罪的实施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这种重婚方面的过错,就是他对自己的婚姻情况了然于胸,却还是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住在一起或者直接去婚姻 婚姻登记登记机构。重婚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同时维持两个婚姻关系。对于已婚人士,其主观意图表现在明知或无故仍与重婚者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结婚手续或以丈夫名义同居。和妻子。这也是追求婚姻关系的结果。重婚罪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对自己或对方的婚姻身份有清醒的认识,但仍犯有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

肇事者不是故意而是过失,不构成重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的意见》,以下行为虽然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不属于重婚:“1、已婚被拐卖,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逃亡,与他人登记结婚谋生或以夫妻名义同居;3、因婚后持续虐待或为摆脱胁迫,安排婚姻,后被迫逃往异地生存、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等。”一方当事人的配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当事人将与他人分居。配偶结婚后再次出现的,当事人不再构成重婚。或者未婚双方被他人欺骗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重婚。本案当事人主要是已婚人士。由于上述重婚行为人并非故意追究同期签订两份婚姻合同的结果,虽然客观上符合重婚罪的构成,并且有实际的重婚行为,但属于主观上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并没有故意损害社会合法利益,故行为人有过失,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对象我国重婚犯罪的对象是婚姻“一夫一妻制”。 婚姻关系应该是私法规定的相对私人关系,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因为重婚在立法中被纳入刑法范围,而不是仅仅依靠民法。法律调整表明,重婚罪侵犯了涉及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合法权益。重婚罪无疑是对我国基本婚姻制度权威的直接挑战,对我们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损害,上海私人调查给婚姻的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支持。家庭。也不利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重婚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这些违反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严惩。重婚的客观方面

《刑法》第258条规定,我国重婚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在场的重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重婚罪。伴侣。也就是已经有配偶的人再以夫妻名义登记结婚或与第三人同居,甚至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对方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聚会或同居。但我国理论界对“有配偶”、“婚姻”、“重婚”的具体概念存在不同看法,这也与《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化有关。我国法律。无论如何,以上两种形式是重婚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

三、重婚犯罪类型

1、合法婚姻+合法婚姻

这是最典型的重婚类型,也是最严重的重婚类型之一。重婚方之前的婚姻法律关系被登记,之后的婚姻法律关系也进行了登记行为。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我国一些落后地区的互联网还不完善,登记的个人信息存在漏洞。这为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机会。行为人可以通过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贿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欺骗登记机关,实施第二次犯罪。次,甚至很多婚姻注册。

2、法定婚姻+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重婚案件是否存在的批复中指出:“经实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规定》,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夫妻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在随后的法律法规制定中未作修改更正,因此本条仍是认定重婚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当事人婚姻登记并建立婚姻法律关系,与其他合法的人有事实婚姻的,也属于重婚罪。

3、事实婚姻+合法婚姻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然后一方向另一方登记结婚。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广大偏远农村地区。农村注重举办婚宴宣传婚姻,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认识甚少。结果,许多农民工与其他人背着另一半登记结婚。这种类型的受害者往往主要是女性。在法律日趋完善的现状下,我们社会本身就提倡通过登记的方式建立婚姻关系,所以这种规定本身也是提倡登记结婚的社会趋势。

4、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在加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加害人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公开与多名异性同居。对于重婚这一事实,无论犯罪人的动机是什么,都不能否认他想逃避法律制裁。故意追求婚姻重叠关系的主观心态,这类重婚的社会危害首先表现在重婚侵犯或威胁合法权益。两个事实的重叠婚姻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影响了社会和家庭的和谐,也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损害了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其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纵容这种行为,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将根本无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刑法对两事实重叠的重婚行为进行调整,以更有效地打击重婚行为。重婚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也不能再犯罪,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障了一夫一妻制。

四、上海私人调查

中的重婚问题

对于无效的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0条首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缺乏婚姻所确立的某些有效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在被特定权威机构宣布无效后从一开始就无效,这是违法的。 婚姻 无效的类型主要有: a.重婚;湾。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 C。婚前有一种病,医学上认为不宜婚,婚后未痊愈; d。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 重婚有三种形式:一是前婚有效,后婚无效;二是前次婚姻无效,婚姻有效;三是以前的婚姻无效。

(1)失效婚姻失效前的重婚问题

我国实行婚姻的申报制度,婚姻法律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但不代表无效婚姻不总是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律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无效从一开始就意味着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当其无效时,则确定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只有在婚姻被婚姻宣告无效后@>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会不会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即使被宣告婚姻

在无效之前,婚姻关系缺乏成立婚姻的法律条件,婚姻关系仍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并非易事拒绝。

由于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再与他人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虽然之前的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之前,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还有两个重叠的婚姻关系,那么婚后的存在不可避免地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 @婚姻系统,肇事者主观上知道后一种婚姻关系是故意的,主观恶意比较大,应该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同理,在之前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前提下,当事人与他人形成了无效的婚姻,或者形成的两个或多个婚姻都是无效婚姻,也应构成重婚罪。

因此,无论重婚形式之前或之后的无效婚姻或两者都是无效婚姻,只要当事人在无效之前实施重婚行为婚姻被宣告无效,可因重婚罪被定罪处罚。

(2)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追溯

被宣告无效后失效婚姻,因为从一开始就已经失效,所以是和别人的新协议

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违反一夫一妻制,所以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婚姻关系已结案,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actor的invalid婚姻被宣告无效,并且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之前发现有两个或多个婚姻关系重叠,是否有可能对罪犯呢?重婚罪加害人的责任?

在民法领域,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刑法领域,事实婚姻可以定罪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从一开始就无效。都说无效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否认无效的婚姻也是婚姻的一种形式,婚姻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刑法领域,无论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何,只要婚姻关系有重叠,就有重婚罪的可能。另外,无效婚姻虽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求,但男女同居的事实在领结婚证后公开存在。 婚姻关系客观上仍然存在,即使后来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但是在这个婚姻存在期间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关系造成婚姻关系重叠,应构成重婚罪。如果在声明婚姻之后发现加害人之前存在的重婚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婚罪,那么相信很多重婚加害人会通过无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不可避免地鼓励重婚。重婚狂妄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立法本意。

五、婚姻

中的可撤销重婚

根据婚姻法案第11条的规定,婚姻仅在强制婚姻的情况下才可撤销。只要在可撤销的婚姻存在期间发生的重婚行为也应构成重婚罪,那么可撤销的婚姻中的胁迫和被胁迫人是否都构成重婚罪?

(1)胁迫构成重婚问题

如果胁迫者之前已经有过婚姻关系但胁迫他人结婚,或者胁迫者胁迫他人进入婚姻关系后又与第三人结婚,则胁迫者会,构成重婚罪。即使被胁迫人在一年有效期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也只是取消婚姻的效力。并且不会影响婚姻的有效性。撤销婚姻的存在并不妨碍强制重婚行为的形成。因此,无论以重婚形式的可撤销婚姻的立场,还是被胁迫者在一年的开除期限内是否要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之前,被胁迫者与被胁迫者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婚姻”的事实,被胁迫者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被胁迫人人再婚 违反我国婚姻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无疑违背了重婚犯罪的客体,胁迫者的主观心理是故意的。

(2)胁迫可能构成重婚问题

对于被胁迫的人来说,有的重婚行为可能构成重婚,有的可能不构成重婚。

第一种情况,被胁迫与第三人发生婚姻关系后,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 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前婚姻虽可撤销婚姻,但被胁迫者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报告。恢复人身自由的日期 如果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或者不要求离婚,那么婚姻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合法有效,然后结婚的行为第三人后,明显存在重叠婚姻关系,明显符合配偶重婚的客观条件,应以重婚罪论处。已婚者,若明知对方有可撤销的婚姻,却仍与他结婚,也应视为重婚罪。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被胁迫的人在被胁迫之前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合法结婚,然后被胁迫与他人发生重婚,重婚罪不应当构成重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费。讨论。由于被胁迫者的重婚行为是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存在预期的可能,因此可以预防犯罪。此外,在这种形式的重婚中,被胁迫人主观上缺乏重婚的故意,不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条件。这种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六、重婚罪的量刑

《刑法》仅规定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刑法》对重婚罪只规定了最基本的罪种,与量刑情节无关。即使是同一种犯罪,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毒程度和行为方式的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有不同程度的不同。刑法对重婚的规定显然过于简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刑事责任保障标准。兼容的。在实践中,重婚有很多不同的行为形式,在行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如果立法中没有明确量刑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就会给司法机关的审判量刑带来过多的灵活性,容易导致罪刑不当的发生。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重罪从重”和“轻罪从重”的情况深圳出轨取证公司,区分犯罪情节,确定罪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量刑根据犯罪情节。我国刑法在刑罚设定上没有体现重婚情节不同造成的刑罚差异,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转变,重婚现象大量存在。这种犯罪不仅是违反我国婚姻制度的犯罪,重婚犯罪还可能成为其他犯罪。对犯罪的诱因,对重婚罪应予以相应惩处,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因此,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重婚罪的量刑标准十分必要。

七、重婚案如何提起诉讼

重婚案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私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规范,因此具有公诉和自诉的双重特征。自诉案件具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重叠和交叉。但是,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已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证据证明,第四项是重婚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虽然规定了重婚案件自诉案件的性质,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婚罪的轻重。在实践中,重婚案件的轻重如何把握,轻重轻重如何区分,界限不明确,仍难以把握。因此,重婚案件究竟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无法明确界定。虽然新的《婚姻法》已经颁布,但新的《婚姻法》与《刑法》的规定不符,势必给法律规范的适用带来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

上海私人调查不知道是求助公诉机关还是依靠自身力量收集证据自诉。而且,对于重婚罪,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罚相对较轻,司法机关的重视程度往往较低。使法院即使受理了案件也无法受理或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使许多重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既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又阻碍了重婚的发生。行为受到有效攻击。但作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迅速采取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不仅减轻了被害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提高了起诉的成功率重婚罪的概念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你了解多少?,同时严厉打击了重婚者。

八、重婚管辖权

(1)重婚案件是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婚案件是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罚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将其交给自诉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重婚案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查处,有两种情况:

一是被害人直接起诉公安机关的重婚案。 《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该规定表明,重婚罪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是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重婚案。 《条例》第四条和《解释》第一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婚案件,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调查。这是从“自诉”到“公诉”的情况。

(3)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人,即重婚的加害人,通常是两个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②被告人的居住地通常是与犯罪地相同;③重婚犯罪地可能是多个地方,即多个重婚地。 .”为了保护合法性当事人的时间权益,“比较合适”应该理解为更有利于被害人的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的住所应当包括所有实施重婚罪的被告人的原户籍。重婚罪的所在地。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和犯罪实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害人选择其中一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人有多次重婚的婚姻法重婚罪取证,被害人将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移送案件。向初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重婚案件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1)重婚案件需取证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证据。通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暂住证、护照、婚姻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籍贯、职业、婚姻身份、住所证明、司法文书等地点以及是否有犯罪记录。

②事件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笔录、报案笔录、举报笔录、控告笔录、信函等。

③物证。合居、共同生活用品、共同财产等。

④相关书证。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结婚证、被告人与重婚对象的结婚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的真实、伪造的租赁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人及集体照、《全家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书》、《悔过书》、信函、日记、重婚子女出生证明、流产证明、流产证明、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等

⑤关于证人证言。知情人、目击者、邻居、亲戚、朋友、社区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以及嫌疑人的子女和父母的证词。

⑥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是重婚者所生

亲子鉴定更常用于确定孩子和重婚者是否有血缘关系。

⑦查询和检查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婚的居住地、现场等

上海私人调查。录音带、录像带、电脑数据库等。在重婚案件中,利用录音录像固定被告人的谈话和生活场景是非常有效的。在实践中,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也是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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